10.21.2009

法庭悖論

古希臘,伊那塞拉斯(Euathlus)向有名的律師普羅塔哥拉斯(Protagoras)學習辯術,並且約定,當伊那塞拉斯在法庭上打贏第一場官司時,就付學費。(根據某些版本,如果伊那塞拉斯的第一場官司打輸了,就不用付學費)

沒想到伊那塞拉斯完成學業之後根本不接case,更罔論打勝官司了。普羅塔哥拉斯眼看錢一直沒匯進來,覺得很雞掰,於是就上法院控告自己的徒弟。

普羅塔哥拉斯的打算是這樣︰如果這場官司我打贏了,根據法院判決小子應當付我學費,而如果我輸了,根據契約小子也應當付我學費,不管怎樣我最後都會拿到錢。

然而,伊那塞拉斯也有自己的如意算盤︰如果這場官司我打贏了,根據法院判決我不用付學費,而如果我打輸了,根據契約我也不用付學費,不管怎樣我最後都不需要付學費。

...

這個故事是上星期通識邏輯的網路討論作業。嚴格地說,我不覺得這個故事蘊含悖論。原因很簡單,大家可以自己想一想。

值得一提的是修課同學林茹英的建議。老師可以以性騷擾的罪名控告徒弟,並且要求比學費還高的賠償,這樣一來,不管結果如何老師都會拿到錢。

我本來覺得這真是個好點子,不過後來一想,如果徒弟找了其他律師替自己辯護而打贏官司,似乎就不能算是滿足了契約條件。

5 則留言:

  1. 糟糕,剛點連結一看是作業..

    這樣我多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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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是哲學的推論,應該不算多嘴吧!
    這個案子不用設想這麼多,普律師直接起訴伊小子,請求給付學費就會贏得勝訴判決,因為依民法第101條之規定,以不正行為使條件不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所以,伊小子故意不接案子,又主張其尚未打贏官司,而拒絕給付學費,自屬無據,洵非合法,而且還要另外加計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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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契約內容,老師比較站不住腳,只能說學生比較聰明,老師當做學ㄧ次乖,下次定契約時小心一點.

    如果學生因為這個原因不打官司,或是故意不打贏官司,其實也不能說佔了便宜.老師當初定這個契約應該是考慮到這一點吧.

    如果老師告學生性騷擾,恐怕會有誣告或毀壞名譽之嫌,不一定能佔到便宜.如果法官認為老師故意,或許對老師更不利.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勸二個人和解,商量一個二個人都能接受的價錢.畢竟老師沒了學費,學生沒了打贏官司的機會,更可能因此落個狡猾的名聲,實在是二敗俱傷,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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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座城鎮裡有一位理髮師,他宣言:[???]
    結果發現無論理髮師[幫自己刮鬍子]或[不幫自己刮鬍子],都將違背他的宣言。
    請問理髮師的宣言是什麼?

    參考答案:他宣言:[我會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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