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2009

引誘小孩子進行性交易

S教授今天提到了一個法律需要分析哲學的例子。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引誘小孩子進行性交易會可以被處罰的︰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兩個問題︰

第一個,登廣告「徵殺手,善長距離狙擊,三百萬」不犯法,為什麼「徵幼齒公主,高中,著制服,三千」犯法?

第二個,什麼是引誘某人進行性交易?顯然「徵幼齒公主,高中,著制服,三千」不見得就是在引誘某人進行性交易,因為廣告背後可能只是一個社會學家在做性交易研究,需要訪談對象。一個應該頗中肯的分析是

X做了P是在引誘Y進行性交易,僅當X做P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和Y的性交易。(這裡的Y可以不需要是特定一個對象)

然而,要怎樣才能確定X有這樣的目的或意圖?顯然,要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成為不模糊的法規,我們需要一個關於人的行動的理論(或許還需要一個關於人的行動的知識論)。

3 則留言:

  1. Yel︰

    是的,很妙吧。S教授還特別打電話請教檢察官朋友。

    除非廣告裡聲明了徵殺手是要犯罪,否則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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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人徵殺手吃一頓飯的嗎?或是徵殺手作社會學研究調查?

    但要確定他徵殺手真的不是為了作這些事也有點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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