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會生氣!」
—大熊
想像這樣的情況︰
你的朋友大熊(中文系肄業,現為團康活動專家及業餘恐怖份子)綁架了199個無辜的大學教授,把他們隨機分成兩組,一組100人,一組99人。大熊分你一把機關槍,給你兩個選擇︰
- A
- 開槍把99人那組殺光 。
- 不開槍,這時大熊會自己把100人那組殺光。
大熊跟你是青梅竹馬,而且你跟他媽媽約好星期天要學包春捲,所以開槍掛了他不是個好選擇。大熊孔武有力,所以事實上你也沒有辦法抵抗他,或者逼他繳械*1。
問題︰你該怎麼選?如果你只能選A1或者A2。
大多數人不會選擇A1,他們相信,就算是為了拯救多數人,我們也不該犧牲少數人的生命(特別是當數量差距這麼小的時候)。我相信這不會是有道理的說法︰當我們選擇了A2,我們難道不是為了少數人的生命犧牲多數人嗎?如果我們不該為了多數人犧牲少數人,為了少數人犧牲多數人豈不更扯?
不會啊,我的反駁者可能會這樣說︰當我們選擇A2,我們並沒有為了少數人犧牲多數人,事實上,當我們選擇A2,我們什麼都沒做。當一個人什麼都沒做的時候,你怎麼還能譴責他做了「為了少數人犧牲多數人」這件事?
我相信這是沒道理的。當一個人的選擇導致了某件事情發生(而且他事先也知道會這樣),這個人通常就必須為這件事負責*2。在這裡,我們的主角有沒有做出任何外顯行為,跟我們能不能譴責他,是無關的,因為要造成不幸的後果,人可以不需要有任何外顯行為。例如︰
沒戴結果得性病。小丸拒絕拆除大熊放置的炸彈,結果景美女中全毀。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人們可以很容易地在一些例子中將行使外顯行為當作負責任的必要條件,因為當我親自動手,比起我什麼都沒做,更容易讓我覺得接下來發生的事情真的是我幹的。我可能因為選擇了A1而在接下來幾年都不敢吃麻辣鴨血,手中沈重振動的機關槍和四濺跳動的血液及人體隨時都歷歷在目折磨我的精神;然而,選擇A2帶來的壓力就小多了,畢竟不管怎樣扣板機的都是大熊,而作為一個團康活動專家及業餘恐怖份子,他只要玩一場餅乾盒就可以把這一切都忘光光。
親手做事會帶來主觀上的心理壓力,而主觀上的心理壓力會影響人的道德判斷,哲學上有名的trolley car problem就是在談這個現象︰就算願意切換失控電車的軌道,讓3個人取代,例如說,40個人喪命,我們也不見得認為親手把一個超級大胖子推下軌道擋住電車,救所有其他人的性命是道德上可接受的。
然而,我相信這些心理壓力是道德上無關的,因為他們是被無關道德的因素決定︰我們主觀上覺不覺得一件事情真的是自己幹的。換句話說,我認我們在做道德判斷時,應該排除來自這些因素的影響。
Note:
- 來自大熊的補充︰除非你長得像松島楓。
- 當然,這類責任可能會因為行為者是被迫的而得以減免。
-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根據大逃殺,所有人都會選擇A1.....
回覆刪除有差阿。
回覆刪除選擇A1是親手殺人,但是我還是有可能會因為協助殺人或是之類的阿里布達原因被抓去關。
就算大熊是說「如果你不開槍,我就X了你」,大家還是不會覺得我是完全無辜。何況這個假設的問題中「我」本身不管做哪個選擇都不會被X。
如果我選A2,雖然我啥都沒做而害死了100個人,但是就台灣的狀況我是不會被抓去關的,因為我在整個事件中會被大家視為「受害者」。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大家會傾向覺得啥都沒做而害死100個人的是懦夫,而覺得親手殺了99人的是殺人犯。
我相信這是沒道理的。當一個人的選擇導致了某件事情發生(而且他事先也知道會這樣),這個人通常就必須為這件事負責。
回覆刪除==========================================================
照這種說法,大熊選擇"要我作出一個無論如何都會有人要死的選擇",導致"無論如何都會有人要死",那可以說是大熊要為"有人要死"而負責嗎????
wolfenstein︰
回覆刪除好像是...
retsnimle︰
這篇文章就是要說明,大家的這種直覺跟他們更願意接受的原則衝突。
Anonymous︰
是的,我相信這件事情是大熊要負責。
關於這裡提到的思想實驗,昌董提供了一個我沒有考慮到的意見︰如果我真的因為殺了99個人而下半輩子都生活在痛苦之中,那麼,在某種效益主義的觀點下,A1造成的苦難會比A2大。不過我相信這可以藉由微調主張,拉大兩個方案的人數差距來解決。
回覆刪除阿,我想表達的是:「因為大家(甚至可能包括法官)會傾向認為選擇A2的人比選擇A1的人更加的無辜。所以若是連餘生所受到的社會壓力也考慮進去(包括會被抓去關、或是一輩子找不到工作),就算不考慮自身的道德壓力,A2也是相對於A1的較好選擇」
回覆刪除retsnimle:
回覆刪除我了解。我也相信對於身處該情境的人而言,A1可能不會是最理想的選擇。
不過道德上最正確的選擇和最理想的選擇本來就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我對倫理學沒什麼研究 XD 不過我印象中鋼之鍊金術師裡面有句話:「比起拿刀子殺人, 我寧可用槍, 因為這樣殺人的觸感不會留在手上。」同樣都是殺人, 用刀子殺, 用槍殺, 用按鈕殺, 或是買通殺手去殺, 在道德上的意義都不同。另外刺心臟, 用槍爆頭, 解剖分屍, 先姦後殺, 在道德上的意義也不同。最主要不同的殺法帶給妳的生理刺激是不同的, 而這些不同的生理刺激也會帶給你不同程度的罪惡感, 而這些不同的生理刺激對應的罪惡感每個人都是類似的, 所以才型塑出大家類似的直覺的道德。與此同時, 我認為數字是重要的, 在數量級接近的時候, 人命是不能被量化的, 因為這些人的其他 properties 會 come into play, 比如某個教授是你的恩師, 這時候人倫的角度就進來了(拯救很多人和拯救沒那麼多人, 但有一個是你恩師哪個重要?很難說)。即使所有的教授你都不認識, 他們也不是平等的, 因為人跟人之間隨時都在互動, 一個眼神交換, 或是幾個手勢, 就會造成你們的關係不同。除非這個問題是在電腦螢幕前面按滑鼠, 按左鍵殺 99 人, 甚麼都不做時間到 100 人葛屁, 才會比較像是一個單純用理性分析的問題。我覺得就一般直覺而言, 只有當數量級差到一定程度的時候, 拯救多數人才會變成 greater good。你在這裡論述是假設能活下來的人比較多是最重要的來推論, 但這似乎不是每個人都認同的。
回覆刪除⊆∀⊥⊻ιN︰
回覆刪除我相信是不是先姦後殺在道德上很重要,不過這不代表是因為你坐著不動害人家被槍斃還是因為你扣板機才害人家被槍斃在道德上也有重大區別。你應該看得出來它們之間的差異,以及我在建構例子時其實是很小心地排除那些無關的因素。
我並不覺得人數接近的死亡數字可以被一視同仁,特別是當這些人是隨機被選出來的時候。如果你還是不願意接受,我也願意把我的主張弱化,拉大兩組的人數差距。
我想到一個可能有搞頭的 argument 來比較正面的挑戰你的主張。
回覆刪除在這個實驗中有一個關鍵:想殺人的人, 是大熊而不是你, 可能的話你一個人也不想殺, 所以你跟大熊不是對稱的, 也就是說, 你跟大熊開槍, 差別並不只是在死人的數量上, 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差異。
但這個差異要如何體現呢?在真實情況中, 由於在你或是大熊開槍殺人之前, 有一定的機率(不為零), SWAT, 超人, 或是隕石掉下來砸中你/大熊之類的會阻止你或大熊開槍。假設你決定開槍殺那 99 人, 在你開槍之前假設你被阻止了, 那大熊由於你在時間內沒有開槍, 他於是就會開槍殺那 100 人。所以在你決定開槍的 scenario 底下, 超人必須同時阻止你跟大熊, 而在你決定不開槍的 scenario 底下, 超人只需要阻止大熊就夠了。因此, 在你選擇不開槍的 scenario 底下大家都生還的機率很明顯比較高。
⊆∀⊥⊻ιN︰
回覆刪除哈哈,這個反駁很有哲學味(不是壞的那種)。
作為回應,我決定在假想例子中排除那些會導致A1或A2不成功執行的因素。換句話說,根據假設,那些人的生命是真的操在我和大熊手裡。
我相信這個修改過的例子在論證上還是保有幾乎一樣的力道。
phiphicake:
回覆刪除我想了一下, 我認為通過你所說的「排除那些無關的因素」與「排除導致 A1, A2 不成功執行的因素」, 我同意你的主張。但是我認為排除了這兩點之後, 你的主張違反直覺的部份或許也被排除了, 變成只是一個單純選擇殺人多少的問題。你的例子一開始讓人覺得違反直覺, 也許是因為看到題目的人理所當然的認為這是一個現實的兩難問題, 而不會排除你所排除的那兩點。我認為這兩點無論在意識或是潛意識上也許都扮演著一定的角色。
阿對了, 我另外又想到, 如果你沒有排除導致 A1, A2 不成功執行的因素, 因此適用我上面提出的 argument 的話, 這個 argument 還有一個好處。假設阻止大熊殺人跟阻止你殺人的機率是一樣的, 那這個 argument 就告訴你, 當大熊殺的人是你所需要殺的兩倍時, 人命期望值變得相同。也就是說, 當大熊會殺的人數超過你需要殺的兩倍時, 你應該選擇自己殺人, 與我前面提出的數量級理論自恰。XD
⊆∀⊥⊻ιN︰
回覆刪除『阿對了, 我另外又想到, 如果你沒有排除導致 A1, A2 不成功執行的因素, 因此適用我上面提出的 argument 的話, 這個 argument 還有一個好處。假設阻止大熊殺人跟阻止你殺人的機率是一樣的, 那這個 argument 就告訴你, 當大熊殺的人是你所需要殺的兩倍時, 人命期望值變得相同。也就是說, 當大熊會殺的人數超過你需要殺的兩倍時, 你應該選擇自己殺人, 與我前面提出的數量級理論自恰。XD』
囧,好囧的結論..
我是nameofroses
回覆刪除回白鹿的話︰
我們回到死刑的問題。如果我沒有誤會,我想你應該會同意︰「一個國家誤判99個無辜的人死刑,比起沒有死刑因而枉死100個無辜的人好一些。」
然而,在誤判的情況裡,當事人不僅僅是被剝奪了生命,同時也被剝奪了名譽,更別說誤判後死刑前所受的煎熬。即使後來有人替他們翻案恢復名譽,也會使國家司法權的威信大大受損,而司法的威信受損,無論怎麼看都不會是有益社會的事。
因此,誤判99個無辜的人死刑就是︰「有99個無辜的人失去生命+失去名譽+忍受煎熬或者+司法威信受損」;而枉死100個人就只是100個無辜的人失去生命而已。
關於這一點,你要怎麼解釋?
nameofroses:
回覆刪除我同意在這裡人數不會是比較的最理想單位,如果可能的話,福祉會好一些。
不過也別忘了,罪犯不會像一個好政府一般人道地對待要被殺的人,回想看看那些被綁架和姦殺的受害者。
另外,我也不覺得在人民對司法有正確的認識的情況下,死刑會使得司法威信受損,你可以想像一下相同的司法品質在以無期徒刑作為最高刑的狀況下的表現。
在法律人的眼中,大熊殺不殺人和你殺不殺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大熊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樣的,你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你殺了人,還堅稱是為了要避免大熊殺人,從法律人的觀點來看,會很難理解你的邏輯和行為。
回覆刪除如果不涉及人的問題,也就是說大熊只是一個不涉及人為的現象,這在法律上屬於「緊急避難」,也就是一種價值衡量的問題。法律人認為生命等價,為了保全生命而犧牲生命並沒有正當性(不過,量變會生質變,這又是另一個問題),所以,你如果為了避免大熊造成生命受害,反而殺害了另一群人,從法律人的觀點來看,也是會很難理解你的邏輯和行為。
以上是一個法律人參考法學教科書後所生的主觀的想法。
Anonymous︰
回覆刪除原則上我不在乎我的主張是不是跟法律相容,因為我相信是法律必須配合道德觀,而不是道德觀必須配合法律。
不過我挺好奇的是︰就台灣的法律,如果真的有人被恐怖份子挾持,在類似的情況下別無選擇地殺掉3個人來救10個人,有可能被判無罪嗎?
如果是在恐怖份子威脅「你不殺掉他,我就幹掉你」的情況下殺了一個健康的成年陌生人呢?有可能被判無罪嗎?
下次請留名字哦。
這問題在身為法律人的我,看起來真是很難理解~
回覆刪除這問題的基礎建立在人生命數量多少來決定自己的手段?
又建立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下,居然只有兩個選項?
看來我們兩人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看法似差異很大;
要殺多少人才算大屠殺?
而且條件的約束蠻怪異的,那條件居然可以約束199人的性命?
其實這問題實在跟現實脫節很誇張耶!哲學人都這麼極端嗎?
懶的談道德問題,就身為法律人以現實的法律套用來回答的話,依自己的狀況,不管選了A1或A2,在法律的評價上,絕對都是共犯中的幫助犯。依著人命生存權至上及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上,以一個單純以理智及現實考量的我來說,絕對會產生A3或A4或..........以上的答案出來。
A3以自私的考量來套用法律中的緊急避難,也就是法律上的放任行為,依刑法24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為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管他大熊他媽跟我媽交情有多好,我又跟大熊有多好,在這顯而易見人命價值上不能阻止,又自私的想規避法律責任的我,決定對大熊開槍掛掉他。
A4人命至上的原則下,找那199個人來阻止大熊,掛掉他也行,也同樣建立在兩害相權取其輕原則及同條法律之上,199條命跟大熊1命的比較,很容易分清楚那個重要。其他不例舉了..........。
所以我答案是拋開道德中義氣,單純自私以自身安危及逃避法律非難的責任來看待這個問題。
若是恐佈份子挾持,不得已必須掛三個人來救十個人,用同條來套用,法律不會評價的,也就是有可能是無罪(不得已情況加兩害相權取其輕原則)。法律不用跟道德連結,若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可以自私的保全自己生命,而掛那個人,但若是過當(指避難行為非最小犧牲手段或實施行為不合理,為保全自己法益而犧牲程度不對等),一樣需受法律非難(同法第一項後段)。
太衝動~A4的答案中可以阻止,並依現行犯逮捕,但不能掛掉他。那有教唆殺人的問題存在,但若只是那199人阻止逮捕過程過當而掛了大熊,那則是那199的問題。在這裏,必須要更自私的保留。回答太快而錯,我會反省的~
回覆刪除kent:
回覆刪除我了解你的困惑。
只有兩個選項,並不是來自於哲學人的極端,而是來自於,這個問題問的恰好就是,當我們非得在兩個都會使得無辜的人死亡的選項中擇一時,我們該怎麼選,而非當我們實際上被恐怖份子脅持時,該如何機智紓困。
我沒有把故事設定得很好,以至於你認為還有第三或第四個選項,那是因為我假想我的大部分讀者都熟悉哲學家使用思想實驗來討論問題的方式,使得於他們會自動理解並補齊我沒有花時間設定的漏洞(例如我手無縛雞之力,而且我拿到的槍被設定成朝大熊射擊就會卡彈等等)。抱歉造成你的困擾,我以後會注意這一點。
如果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刑法看的只是大熊的朋友作了什麼,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從我所學的刑法觀念來看,這問題或許可以這樣思考
回覆刪除(一)如果大熊朋友想要救那100人
那大熊朋友可以選擇的方式有兩個,第一個是殺掉大熊,第二個是如同題目所給定的條件,自己動手殺掉那99人
1.如果決定殺掉大熊時
這個時候可能會構成正當防衛而無罪,因為可以明顯的看到大熊的行為已經對於那些被綁架的教授的生命跟大熊朋友的自由為不法的侵犯,而殺掉大熊的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必要的,因為大熊朋友似乎無法制服大熊;所以他殺掉大熊的行為基本上是無罪
2.如果決定殺掉那99人時
在假設之中,大熊才是不法侵害的來源,所以如果基於避免另外100人的生命受損而殺掉那99人時,基本上會成立殺人罪
(1)這個殺人行為不會成立緊急避難
原因是,在刑法的觀念中,基本上,人的生命等價,所以為了100人而殺掉99人,並無法依此說我的行為不受刑法所非難,但是行為人的責任可以因為這種特殊情境而減輕,所以量刑上可以減免其刑
(2)這個殺人行為不會成立等價的義務衝突
在刑法的觀念中,如果一個行為人做某事是同時履行刑法所要求的義務和違反刑法所要求的義務時,並且這兩個義務在刑法的評價中是具有相同價值的話,刑法不會去非難行為人的行為
但是在這個個案裡面,行為人殺掉那99人違反刑法要求不殺人的義務,但是行為人並沒有救助那100人的義務,因為他沒有保護這100人的義務,也沒有避免大熊侵犯那100人的義務,所以不會成立這個事由
(二)如果大熊朋友想要救那99人
基本上,如果因而大熊殺掉了那100人,大熊朋友對於殺掉那100人的行為的部分不成立殺人罪
原因是,大熊朋友是容忍大熊所威脅的風險發生,所以是不作為,那大熊朋友對於這100人又沒有保證人地位可言,因為他沒有保護那100人不受損害的義務,也沒有避免大熊殺人的義務,所以不成立犯罪
(三)刑法價值與道德價值的關係
如果我上述的論證無誤,會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大熊朋友選擇不殺那99人會比殺那99人有利,然後從結果來看,刑法評價之後的結果似乎對於這個社會不是更有利的,因為會使人選擇救助較少人的行為
但回到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我們或許都會希望一個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社會;但是如果使用刑法去制裁一個沒有義務而不去救助他人的人,這樣的方式是否妥當是值得討論的;至少,我個人價值觀並不想生活在一個需要為和我無涉的人時時擔憂煩惱的社會中
在殺那100人的行為中,違反義務的人是大熊,在制度選擇上,我們可以選擇撻伐大熊,也可以另外選擇非難沒有義務但單純促成結果發生的人,也就是這個題目中的大熊朋友
只是回到一個基本的問題,如果大熊朋友要被譴責,一般人的反應難道不會覺得很衰嗎,或這跟我有什麼關係;更何況,如果要非難大熊朋友,說他是殺人犯,對於他日後人生的經營一定是極大的傷害
你怎麼不往自己頭上開槍?
回覆刪除說不定大熊要跟你玩,你死了他就覺得不好玩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