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2009

效益原則在死刑誤判問題上的濫用

(在這篇文章裡我討論並反駁一個對於我有條件地支持死刑的反對意見,並且替我的反對者提出一個我認為比較可行的修正案)

上一篇文章裡,我支持「如果在一個國家裡,比起誤判處死的人數,有更多人因為死刑的確實執行而保住生命,那麼,在這個國家裡誤判就不會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因為︰

很簡單的計算︰在殺死99個無辜的人和殺死100個無辜的人之間,我選擇前者。如果一定要有人掛掉,當然是掛越多越不好,至於這些人到底是被兇手殺害,還是經由誤判處刑,無所謂。

一種可能的反對意見是︰

P︰既然你認為人死得越少越好,你應該馬上捐出自己的器官救人。然而,你不會認為自己應該捐出自己的器官救人,所以,你沒辦法訴諸「人死得越少越好」原則而不自我矛盾。

對我而言,一個可行的回應是,假裝自己真的是一個效益論的基本教義派,鐵齒地宣稱說我真的認為我應該捐出自己的器官來救人。然後,當別人拿捐贈同意書出來要我簽的時候再擺爛說,科科不過可惜的是我這個人很小氣,所以我依然不會這樣做—就算我認為這樣做才是正確的。我相信這個回應是足夠的,因為你不能因為我是個小氣鬼就認為我的論證不可信,論證有沒有道理和做論證的人的德性無關。

然而,我實際上不會青睞上面這個回應,因為我相信P蘊含更根本的錯誤。根據P,當一個人認為政府應該依循某個原則做事情,這個人自己也應該認為自己應該依據這個原則做事情。這個推論預設了,道德上個人跟政府有一樣的義務。然而,這是事實嗎?

我相信政府的義務不見得是個人的義務(反之亦然),他們也不需要依照一模一樣的原則行動。當一個人要求政府加強太平山巡防,抵抗山老鼠時,「抓山老鼠這麼重要,你怎麼不自己去勒?」不會是一個有道理的反對意見。我相信,為了全體國民的福祉,執政及立法者有責任在兩個方案之間選擇會造成全體國民比較少損害的那個,但是我並不具有一樣的義務︰我不需要隨時都選擇對於全體國民福祉比較好的行為來做。因此,雖然我相信「如果在一個國家裡,比起誤判處死的人數,有更多人因為死刑的確實執行而保住生命,那麼,在這個國家裡誤判就不會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我卻沒有責任為了救比較多人而自殺。

...

P沒有道理,因為它混淆了政府的義務和人民的義務。如果我要替提出P的那些人說話,我猜下面這個會是比較好的方案︰

Q︰既然你認為政府應該在兩個方案之間選擇傷害比較小的,你應該也要支持這個宣稱︰(R)「如果政府可以在全體國民中隨機抽一個人,處死他,利用他的器官拯救,例如說,5條性命,政府應該這樣做」

這個方案比P好,因為它訴諸的歸謬不是「你基於某個原則認為政府應該做A,那你也應該基於一樣的原則做B;你不認為自己應該做B,因此你也不該基於那個原則認為政府應該做A」,而是「你基於某個原則認為政府應該做A,那你也應該基於一樣的原則認為政府應該做C;你不認為政府應該做C,因此你也不該基於那個原則認為政府應該做A」,它沒有搞混政府和人民的義務。

如果我面對這樣的反駁,我該怎麼辦?

我不想支持R,因此我必須解釋,為什麼我基於相同的理由,卻對不同的宣稱有不同的反應︰為什麼我支持政府應該用誤判的人命換被害的人命(只要後者比前者多),卻不支持政府應該用隨機選擇的人命換取病患的人命(就算後者比前者多)?

我現在還想不到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歡迎大家提供意見。



Note:
  1.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7 則留言:

  1. 「效率」或者「效益」不只是體現在人數上,人數隻是單一觀點的投影,而實體是對社會的影響。隨機選取捐器官的作法,讓所有人隨時都面臨著可能立即被國家處死的恐懼與不確定感,嚴重影響「繼續生存預期」,對社會運作效益而言,這很可能比死掉五個病人更糟,這是我反對 R 的理由。
    但如果換個方式,讓這五個病人抽生死籤,社會大眾或許就比較能接受;又如果是五萬個病人來抽一萬個,那病人或許又更能接受一點(因為不需要跟眼前明確的對象競爭),那這就可能是一個更符合社會效益的作法。
    很多人只討論「死刑」這件事,而忽略「死刑以外的選項到底如何?」,不瞭解選項,就無法比較選項、無法作出符合理性與感性(而非情緒)的選擇。
    「因為不判、不執行死刑而死的人」不容易被認知,人們很容易就傾向「死刑有誤判疑慮耶 => 還是不要好了≠>不死刑的影響會不會更糟?死刑有沒有可能比較好?」,或者流於義憤式的「人渣,去死好了!≠>不死刑的社會效益如何?不死刑有沒有可能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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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P︰

    『「因為不判、不執行死刑而死的人」不容易被認知,人們很容易就傾向「死刑有誤判疑慮耶 => 還是不要好了≠>不死刑的影響會不會更糟?死刑有沒有可能比較好?」,或者流於義憤式的「人渣,去死好了!≠>不死刑的社會效益如何?不死刑有沒有可能比較好?」』

    我同意。

    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這篇文章就是在試圖為上面你提到的那種口水戰找出路(或者,反過來說,告訴兩造說因為你們的立場都不太可能有數據支持,所以這樣吵不會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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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因為二個假設除了對存活生命數量的選擇外
    還有一個關鍵差異:是否涉及對自己生命的保護

    第一個假設所留存下來的生命包括自己的
    意即支持死刑時,我保障了自己不會被殺害的可能

    第二個假設則不包括自己的生命
    我不救這些病患,也不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存

    但是會衍伸出,在第二個假設,如果有一天自己是病患時,也有可能被救。但是原本要死然後被救起來,和原本可能被殺但被保障不被殺掉。雖然都是生命數量上的增加,可是顯然二者的意義不同,不必相提並論。除非無條件地延續生命的存在是國家政策和世界潮流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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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所想到的除了"米"所說的那個差異之外,
    另外一個重要差異是...
    接受器官移植者(R)每天必須吃抗排斥藥物或免疫抑制劑,
    這有副作用的,生活品質未必比捐贈者(D)還要好。
    假設D一人的器官可以捐給n個R,
    如果這些n個R因為接受器官移植所多得到的(可能多得到的生命長度乘以生活品質)
    (生活品質q為0~1的實數,假設有這樣的量表可以作量化統計)
    比D捐贈器官前的(可能剩餘的生命長度乘以生活品質)還要小,
    那我們沒有理由讓D捐贈器官給Rn。

    最主要會提出這個想法是因為...
    有時候我很困惑到底器官移植的本質是什麼?
    明明很多人接受了移植,卻活不過五年,
    那到底又為何要接受移植呢?
    那還得要每天吃免疫抑制劑,承受感染或腫瘤的風險...
    如果我自己真的有天需要器官移植才能多存活五年,
    否則就只能繼續活五個月,
    那我到底會想活剩下的五個月就好?還是多活五年?

    可是如果考慮生活品質q,那如果5q'<5*12*q''的話,
    我的確應該考慮接受器官移植吧?
    只是...真的有辦法這麼容易的對q量化嗎?

    根據Janeway's Immunobiology 7/e,
    2006年美國接受腎臟移植的五年存活率為71.9%,
    肝臟67.4%,心臟71.5%,肺臟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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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ns2a︰

    囧,器官移植的效益計算好複雜。

    難怪效益主義者一認真就說服不了人了,沒有老百姓會願意花時間理解那些東西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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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Q︰既然你認為政府應該在兩個方案之間選擇傷害比較小的,你應該也要支持這個宣稱︰
    (R)「如果政府可以在全體國民中隨機抽一個人,處死他,利用他的器官拯救,例如說,5條性命,政府應該這樣做」

    如果完全用效益的觀點來推論,既然支持Q就很難反對R。

    以一個沒有哲學概念基礎的想法來解釋,我是這樣想的:
    執行5個該死罪犯的死刑,
    同時會有1個無辜的性命死於誤判的副作用產生,
    除了5條命的重要性大於1條命的重要性外,
    政府保護的那5條命,是他人用違法的方式來侵害的,
    並為社會團體所不能容忍,
    因此對於違法侵害的行為,用死刑加以制裁,
    以保護這5條命,是特別的重要和必要。

    但是在R的這個情形,5條命會有生命危險,
    並不是他人用違法的方式來侵害,
    沒有社會團體所不能容忍的情事存在,
    也就沒有用另外1條人命來交換的必要性。

    若是把義務論的觀點也加進去,
    5個侵害別人的罪犯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受到相當的處罰,
    應該就比純粹效益分析來的容易推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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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這個問題讓人聯想到"死亡預告"這部漫畫,參考以下連結
    http://mypaper.pchome.com.tw/loven0201/post/1284675600/

    保障人民的生命權應該是法律中最基本的觀念,所以為了某些人的權利去侵犯其他人的權利基本上是站不住腳的.除非是極權國家才有國家高於一切的觀念.否則基本上損害的權利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像生命這種無法補償的東西就更不可能任意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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