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4.2009

不預設自由意志的道德責任

前面提到過,我不相信任何有可能受到決定論威脅的自由意志的存在是談論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要建立完整的論點,我必須提出一個不使用自由意志來談論道德責任的方法。

道德責任的傳統理論預設自由意志,它們大概是這樣說︰

P1. 一個人S對一件事情E有道德責任,僅當S在自由意志之下促使了E的發生

我建議一個取代P1的方案︰

P2. S對E有道德責任,僅當存在有一些S的行為φ,使得S當初(在考慮要不要做φ時)相信說,如果自己選擇做φ,E會發生;如果自己不選擇做φ,E不會發生

P2的優勢在於,它捕捉了P1要捕捉的那個「S需要對E負責僅當E是經由S的決定而產生的,而且S有意識到自己會造成E」的直覺,而且當我們在建構責任理論時使用P2取代P1,這個理論談論的道德責任就可以在決定論(determinism)和不相容論(incompatibilism)都為真的時候依然存在。

這個優勢有重要的實用上的好處,它使得法官和陪審團可以安心地使用CSI提供的證據和日常直覺來做責任歸屬,不因決定論的威脅而猶疑。反過來說,這個好處也說明了P2比P1值得相信,因為就算決定論和不相容論都為真,法官和陪審團還是得做責任歸屬(而且我相信,他們還是會用一樣的方法來判斷誰有責任誰沒有)。因此,如果我們期待道德責任是他們做責任歸屬時必要使用的概念之一(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期待道德責任有任何入世價值,而非只是哲學家自己發明爽的),我們應該期待道德責任是一個在決定論和不相容論都為真的情況下依然功能健全可以讓人運用自如的概念。

7 則留言:

  1. 這篇文章裡用的是"僅當",所以我視之為必要條件的陳述。

    然而各國法律幾乎都有關於過失傷人或過失致死的責任。既然是"過失",即意味著行為人S當初在考慮要不要做φ時,並未相信"如果自己選擇做φ,則E會發生;如果自己選擇不做φ,則E不會發生"。

    正是因為S沒有相信"做φ,是E發生的充要條件",S的"做φ,而導致E發生"才會被視為是一種過失。

    所以當"在考慮是否做φ時,相信做φ是E發生的充要條件"被視為是"S對E發生有責任"的必要條件時,行為人S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是否就沒有責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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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saacStein︰

    我相信當人因為過失殺人而受到處罰,這不是因為他要對直接導致別人死去的那個行為(φ)負責,而是他要為自己「選擇用漫不經心的態度來做φ」的這個行為負責。

    因此,在這理我的理論的蘊含是︰僅當這個人的確知道,如果自己漫不精心地做φ,有可能*1導致別人受傷或身亡,這個人才需要為自己漫不經心地做φ因而導致別人受傷或身亡這件事負責。

    *1︰我之前的宣稱太強了,改成這樣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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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以這個人如果不知道自己漫不經心有可能導致別人受傷或身亡;或者這個人認為自己並沒有漫不經心地做這件事,他還需要負過失責任嗎?

    另外,當你拋棄自由意志的必要條件之後,你要如何處理那些因為被脅迫而做出某事卻仍能滿足你在這裡所設定的新必要條件的人的道德責任免除的機制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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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saacStein︰

    @所以這個人如果不知道自己漫不經心有可能導致別人受傷或身亡;或者這個人認為自己並沒有漫不經心地做這件事,他還需要負過失責任嗎?

    我想,後者的答案是肯定的。至於前者,我相信每個人都知道如果自己做事情漫不經心,可能會導致其它事情發生。如果他真的不知道,大概會以心智功能不全被免除刑責。

    @你要如何處理那些因為被脅迫而做出某事卻仍能滿足你在這裡所設定的新必要條件的人的道德責任免除的機制或理由

    我在未來會處理這個問題,不過那只是因為我有興趣,而不是因為我必須處理它才能駁倒傳統解釋。

    傳統解釋(一個人S對一件事情E有道德責任,僅當S在自由意志之下促使了E的發生)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我們認為「如果S是被脅迫去做φ,S對φ沒有(或只有比較小的)道德責任」。要負責解釋這件事的是對freedom的概念分析,而非free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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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在未來會處理這個問題,不過那只是因為我有興趣,而不是因為我必須處理它才能駁倒傳統解釋。

    我會認為你「必須」處理,但不會是因為那樣「才能駁倒傳統」。因為無論現實狀態中的自由意志理論有或沒有處理這個問題,這都是一個廣為接受的觀點:一個不出自一個人的自願的行為,不屬於那個人的責任。

    或許傳統的自由意志理論對這個觀點有提出解釋,也或許沒有;但無論如何,你如果要提出一個道德責任的理論,就不能不面對這個觀點,要嘛就是反對它,要嘛就是解決它,但卻不能置之不理,所以「必須」。

    因為,傳統理論沒有解釋那是傳統理論的缺陷,A有缺陷不會使擁有同樣缺陷的B變得沒有缺陷。

    @傳統解釋(一個人S對一件事情E有道德責任,僅當S在自由意志之下促使了E的發生)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我們認為「如果S是被脅迫去做φ,S對φ沒有(或只有比較小的)道德責任」。

    不知道你所謂的「無法解釋」是指沒有過解釋,還是指解釋並不充份?其實傳統對自由意志的缺乏如何能取消道德責任是有解釋的。

    自由意志在道德責任的判斷裡扮演的是截斷無限後退問題的角色。什麼時候才能夠把一個事件的責任切斷?在我們找到一個自由意志的原因時,以及在我們找到一個原因顯示了沒有自由意志可以成為其原因時。

    撇開相容論不管,傳統的自由意志觀點認為自由意志不受決定,因此當事件的原因包含了自由意志的參與時,這個自由意志就會是最後的原因,因為它不受決定,它就是原因鎖鍊的終點,這個自由意志對這個事件就有責任。相反的,如果一個事件的原因包含了一個不自由的意志,就表示這個意志並不能被視為最後的原因,原因的鎖鍊並不會在這個意志畫下終點,就必須再往後探索,例如,有另一個自由的意志(不受決定的意志)決定了這個意志,那責任就是那個自由的意志,而不是這個不自由的意志。

    這個解釋很粗略,所以一定有很多缺陷,但這至少是一個解釋,而且後來的許多修正都是圍繞在這個解釋的周圍提出來的;同時,許多社會福利政策、法院的判決,也都是以這個解釋的基本想法做為核心所提出的。為什麼要國家有義務照顧弱勢?因為弱勢的地位並不是由這些弱勢的意志所決定的。

    @要負責解釋這件事的是對freedom的概念分析,而非free will。

    Freedom和Free will的概念分析會有哪些根本的差異,使得你認為要負責解釋道德責任的是前者而不是後者?畢竟根據我的閱讀,對前者的分析很少不會對後者一併分析,反之亦然。Gary Watson, Susan Wolf, Harry Frankfurt...等相容論者的分析皆是如此。所以我很好奇,你區分兩者的根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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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IsaacStein︰

    @(前略)因為,傳統理論沒有解釋那是傳統理論的缺陷,A有缺陷不會使擁有同樣缺陷的B變得沒有缺陷。

    我同意。

    @不知道你所謂的「無法解釋」是指沒有過解釋,還是指解釋並不充份?其實傳統對自由意志的缺乏如何能取消道德責任是有解釋的。...(後略)

    當一個人為了保全妻兒被迫殺人,他所缺乏的是自由(因為當事人相信自己的「保全妻兒且不殺人」這個行為選項被拿掉了),而非自由意志。我想,根據對於自由意志的傳統分析,如果自由意志存在,只要是一個人是有意識地行動,這個行動就不會缺乏自由意志。

    因此,當傳統理論者說「在這個case裡當事人的意志不自由,因此當事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沒有道德責任」,他們說的是這個人不自由,而非這個人沒有自由意志。(我要討論的那個)自由意志不會因為腦袋被槍抵著就不見的。

    @Freedom和Free will的概念分析會有哪些根本的差異,使得你認為要負責解釋道德責任的是前者而不是後者?

    我想這也會是上面那一段回應的後續詰問。我正在寫的一篇文章打算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大概過兩天我會把它po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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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an I freely will what I want to will?

    道德責任預設了freedom,同時也預設了free will,因為free will是freedom的必要條件(至少在傳統理論裡是這樣)。

    所以因為一個擁有自由意志的個體,其自由"意志"不可能不存在,可能不存在的是freedom,這個區分對預設了自由意志的道德責任理論而言在我看來是瑣碎的(trivial)。

    Without free will, no one can have freedom. Therefore, if the lack of freedom would result in the abscense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 lack of free will would have the same result for sure.

    ──

    Expecting your new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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