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2009

誤判的責任/昌董

(這篇是昌董對我《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一文的回應)

在爭論死刑存廢時,不管是支持死刑或是反對死刑的論點,我們都可以注意到論者通常都表現出他們的倫理學立場,並且進一步地希望我們的法律制度符應這些倫理學立場。

以白鹿為例,我們可以明顯地察覺到他背後的倫理學立場帶有強烈的效益主義色彩,並且在他作為例子的劇本中,行為者的心理思考也是效益主義式的思考。而可能一個康德式倫理學的支持者也可能會支持死刑,但是我們可以想見,他的理由以及他的例子很可能會和效益主義者不同。

如果我們會主張倫理學上的理由可以作為我們更動法律的理由,並且認為法律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應當符合倫理學原則,那麼問題在於,何種倫理學理論才是恰當的法律制度基礎?也許當倫理學上的爭論落幕後,我們可以憑藉著剩下來的正確道德理論建立起一個理想的法律制度。但是現有的法律制度在直覺上我們不會認為它是一個理想的法律制度—它還有許多部份可以改進—而在倫理學上,我們也還無法決定出一個正確的理論作為法律的基礎。

既然我們現有的法律制度還不是一個理想的機制,而它的倫理學基礎也可能是個不恰當的基礎,那麼在我們現有的法律制度中,似乎就不該包含有無法恢復或無法補償的刑罰。因為,如果現有制度的判決和理想的判決有誤差時,我們會希望更正錯誤的判決—也就是國家賠償等補償。而如果這樣子的誤判發生後所實行的是無法恢復的刑罰—在我們的例子中是死刑—我們也就失去了補償的對象。

並且,如果我們的法律制度是一個基於正確倫理學理論所建立的理想法律體系,那麼原則上誤判只會發生在實際作出判決的法官上。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很清楚是法官要為誤判負責。但是在不明白我們現行法律體系是否是建立在恰當基礎上的體系上時,我們難以判斷誤判發生時,這個責任到底是法官的責任,或是這個體系的責任。

直覺上誤判的情形是一種違反正義原則的行為,就像是應該承受懲罰的罪犯應該得到合乎正義的懲罰一樣。如果我們無法合理的理解誤判的責任落於何處,那麼我們在實質上無法實現正義原則。我想即使我們採取效益主義立場,我們也不能忽視正義原則在道德判斷中的地位。就像醫師實行錯誤的醫療行為會有某種程度的道德責任一樣,直覺上我們也會認為誤判的法官會有某種程度的道德責任,而應該負責的人沒承擔起責任直覺上是不正義的。



Note:
  1. 我在死刑地圖整理了這個部落格關於死刑的文章連結以及它們的大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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